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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权及其保障——新《义务教育法》何以落实和完善

2007-08-15分类号:D922.16

【作者】尹力  
【部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摘要】新《义务教育法》使义务教育由原来的工具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标志着教育的人权特性及其地位在我国的真正确立。教育人权是新《义务教育法》精神实质之所在。无论从制度安排上,还是现实选择上,《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需要在均衡化、问责制和弱势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等方面不断地深化、拓展和完善:强化"均衡"这一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价值追求;落实问责制,建立一套可操作性较强的问责机制——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切实保障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关键词】义务教育法  教育人权  均衡发展  问责制  弱势儿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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