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行政收费的主体与客体
2007-02-15分类号:D922.1
【部门】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 浙江杭州310053
【摘要】行政收费的主体包括行政收费的设定主体和实施主体。从规范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着眼,应注意区分行政收费的“创设”主体和“规定”主体,并适当提高设定主体的级别和设定行政收费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行政收费实施主体过于分散,应从立法上对其资格和条件加以严格限制,适当集中和规范行政收费实施主体权限与范围。行政收费的客体是一个系统的体系,货币仅仅是这一体系的一部分,应加强对该体系的另一部分,即行政收费主体义务指向对象的研究。
【关键词】行政收费 主体 客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价格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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