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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介公告送达除名决定是否有效

2007-02-01分类号:D920.5

【作者】孙付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1988年9月调入某汽车修理厂工作,任职办公室负责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3月初,李某不辞而别,离开单位。汽修厂连续几次打电话通知李某上班,但其拒绝接听。无奈之下,单位领导经研究于5月26日做出决定:因李某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对李某予以除名,并于5月27日将除名决定刊登在当地报纸上,通知李某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关键词】公告送达  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  新闻媒介  汽车修理厂  用人单位  当地报纸  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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