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竞争法适用共同利益服务原则的实践
2007-01-18分类号:D996.1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100088
【摘要】《欧共体条约》的目标是实现在共同体内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无障碍流动,必然要求肃清市场内外的限制性做法,包括迫使经济性公共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共同利益服务”原则已成为共同体意义上重要的公共服务原则,同时也是欧洲模式社会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如今,某些共同经济利益服务已经通过适用欧盟竞争政策而属于市场开放的领域,但是它并没有包含所有的共同利益服务,特别是非经济服务是被排除的。这一点体现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的司法实践中。
【关键词】反垄断法 欧共体竞争法 公共服务 共同利益服务 共同经济利益服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