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性质之辨
2007-07-15分类号:D924.3
【部门】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 陕西宝鸡721007
【摘要】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应当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学界对此行为性质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立法本意有误;违背犯罪构成理论,混淆了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禁止分割评价的定罪原则;违背罪数理论;是立法随意的表现。本款规定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应予删除。
【关键词】骗取出口退税罪 偷税罪 禁止分割评价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