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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2007-01-18分类号:D923.41;D997.1

【作者】徐康平  程乐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北京100037  北京100054
【摘要】目前,我国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认识不统一,缺少深入的系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够完备,不尽合理。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同时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特征,具有独创性、能够被有形复制的造型艺术作品。对实用艺术作品既可以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也可以采用工业外观设计权进行保护,权利保护模式由当事人进行选择,选择了一种权利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种保护模式。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  工业外观设计权  著作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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