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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从《劳动合同法(草案)》一读稿谈起

2007-02-01分类号:D922.52

【作者】董保华  陆胤  
【部门】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或者经劳动者同意,由合并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分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划分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或者经劳动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主体企业  用工主体  劳动法学  外商合资  人身关系  实践部门  劳动能力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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