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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待遇补偿的主体确认与法律适用

2007-06-06分类号:D922.5

【作者】王粹益  张立人  
【部门】山东省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保障局  
【摘要】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后调到到无有毒有害作业的另一个用人单位,在新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谁是患职业病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待遇的支付主体?
【关键词】用人单位  职业病防治  劳动合同  被诉人  工伤保险待遇  有毒有害作业  工伤医疗  法律适用  工伤待遇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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