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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患病是否属不符合录用条件

2007-07-06分类号:D922.5

【作者】刘文华  郭文龙  
【部门】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用人单位依据发布的招聘广告公布的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新员工培训期间劳动者查出患有重病,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入职前已患病的情形下,此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试用期内患病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医疗期  招聘广告  因工负伤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  合同期限  倾斜保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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