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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应为劳动者离职之日

2007-07-06分类号:D922.5

【作者】徐剑  
【部门】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要】拜读了《中国劳动》第2期《新闻媒介公告送达除名决定是否有效》一文后,笔者有不同意见,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劳动关系  公告送达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新闻媒介  擅自离职  奖惩条例  邮寄送达  劳动争议案件  用工主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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