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2007-04-01分类号:D922.5
【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曹某于1995年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毕业后,到北京某汽车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北京市某县供销社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1997年8月经县政府协调,征得供销社和其本人同意后将曹某调至北京中英合资某保安器材公司工作。曹某在保安器材公司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
【关键词】用人单位 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 竞业禁止 培训费用 服务期 上级主管单位 保密协议 合同期限 一审判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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