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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

2007-10-06分类号:D922.5

【作者】胡旭东  王立祥  康恒武  邢颖  
【部门】安徽省东至县劳动保障局  安徽省东至县劳动保障局  山东省潍坊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例陈某自2005年11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1日,陈某在上班途中与机动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96万元,扣除已付8000元,尚欠23.16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个月内给付清结。由于被告没有赔偿能力,本人又在服刑,家庭经济困难,法院判决赔偿的标的当事人无法履行,导致陈某无法得到实际的赔偿。
【关键词】民事赔偿  工伤补偿  工伤保险  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能力  交通事故赔偿  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  二审法院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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