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
2007-10-06分类号:D922.5
【部门】安徽省东至县劳动保障局 安徽省东至县劳动保障局 山东省潍坊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例陈某自2005年11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1日,陈某在上班途中与机动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96万元,扣除已付8000元,尚欠23.16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个月内给付清结。由于被告没有赔偿能力,本人又在服刑,家庭经济困难,法院判决赔偿的标的当事人无法履行,导致陈某无法得到实际的赔偿。
【关键词】民事赔偿 工伤补偿 工伤保险 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能力 交通事故赔偿 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 二审法院 用人单位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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