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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中的举证与送达

2007-08-06分类号:D922.5

【作者】陈剑斌  
【部门】江苏省无锡市劳动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2006年4月10日,卢某向某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向工伤申请人卢某供职的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某公司在工伤认定期间未向某区劳动保障局举证。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曾数次上门调查情况,某公司都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任何材料。
【关键词】人身损害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用人单位  认定程序  事故伤害  行政相对人  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规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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