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应允许企业就高管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
2007-02-01分类号:D922.5
【部门】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劳动合同中能否就劳动者履行合同期限约定违约金一直是我国劳动法学界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留下较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其身份均为劳动者,但由于他们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辞职或提前解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不同。毫无疑问,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普通劳动者。
【关键词】劳动合同期限 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 地方立法 劳动立法 生产经营管理 服务期 劳动法律 劳动法典 司法实践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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