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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选择适用

2007-12-06分类号:D922.5

【作者】祝玉林  
【部门】四川省广元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要】所谓除名,依据国务院1982年4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对该职工有权予以除名。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指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
【关键词】单方解除  劳动关系  奖惩条例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  单位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  录用条件  严重失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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