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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纠纷不属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2007-02-01分类号:D922.5

【作者】陈特  
【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魏某1964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科院某所从事科研工作。1994年7月25日,魏某收到单位《离岗通知书》,要求其“回家休息”。其工资减额支付到1994年底止。当时魏某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且连续工龄已达30年以上。2005年2月17日,魏某达到退休年龄到单位要求办理退休时,单位人事处告知其已于1995年4月份被除名,不能办理退休。魏某向上级请求解决未果,随后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中科院某所的除名决定;中科院某所按规定为魏某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相关退休待遇。
【关键词】人事争议  受案范围  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工龄  聘用合同  退休手续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决定  人事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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