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几个问题的理解(上)
2007-02-01分类号:D922.5
【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的“60日”相当于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60日法定期间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键词】劳动争议案件 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 法定期间 用人单位 工资争议 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 劳动争议处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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