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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主体“有限责任”辨──兼谈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之必要

2007-08-15分类号:D922.291.92

【作者】赵磊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是不存在的,任何主体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只是自然人实现这种责任形式的一种工具或手段,而自然人破产理论是建构自然人有限责任制度必不可少之保障,应当修正公司制度中的责任理论,同时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来构建出完整的自然人有限责任制度体系。
【关键词】私法主体  有限责任  自然人  破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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