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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07-02-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郭健斌  
【部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摘要】本文案例涉及到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问题。在保险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法》关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签字方为有效"的规定仅涉及合同的效力而不涉及合同的成立。此案例因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由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保险合同  合同效力  缔约过失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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