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课税权法治化建设
2007-07-05分类号:D922.22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摘要】一、税收法定主义及历史渊源税收是现代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从本质上说,税收意味国家权力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可以认为这种"侵害"是必要的,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应该付出的对价。基于税收的这样一种特质,为了防止对私人财产权利造成不适当侵害,宪政国家往往在宪法中对课税权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以规范政府的税收行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 课税权 法治化建设 公民财产 宪政国家 税收立法 授权立法 纳税人权利 税收法律 违宪审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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