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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谈城乡规划及其管理观念的转变

2006-09-26分类号:TU98

【作者】李黎  冯彦  王乘  
【部门】华中科技大学数字化工程与仿真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数字化工程与仿真中心 湖北武汉  430024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东广州  510030  广东广州  510030  湖北武汉  430024
【摘要】城乡规划代表公共利益,物权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城乡规划及其管理代表一种调整和规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行使的公共行政权力,物权法赋予了物权人对其不动产相关物权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性干涉的权力;在城乡规划及其管理工作方面,如何平衡上述两种权力?本文从城乡规划及其管理的主要环节———编制、实施、监督检查、批后管理四方面做出了阐释。
【关键词】物权  城乡规划  管理  转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城市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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