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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各级政府的分权分税制度

1994-02-01分类号:F817.11

【作者】吴必康   章士嵘
【部门】
【摘要】一、加拿大的权力划分 加拿大政府机构分为三级,即联邦政府、省政府、市政府。在权力的划分上,联邦政府有外贸、邮政、国防、发行公债、铸币、设立银行、建设铁路、输油管、控制核能、接收和让渡移民的权力,还有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的权力。 省政府有权在省内征收直接税,拥有省内的自然资源,可以决定市政制度和机构的建立,可设立监狱、慈善机构、医院,还负责管理教育。 联邦与省还有一些共管的权利,如对农业、移民和自然资源,当然在细节上有划分,但宪法规定如果发生冲突,联邦占上风。还有一些权利,如发放养老金、残废人抚恤金等,省和联邦均有义务,宪法规定,当发生冲突时,省占上风。
【关键词】权力划分  加拿大国家  管理教育  收入税  全部收入  加拿大学者  城市用地  特许证  征税权  卡尔顿大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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