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国债市场及其启示
1994-09-15分类号:F813.13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
【摘要】一、日本国债市场评述 日本政府为维持财政的良性运转,原则上禁止发行建设国债以外的国债。日本《财政法》规定国家的支出必须以公债和借款以外的收入作为财源,如果需要筹集公共事业费和贷款资金,经过国会批准可以发行建设国债或借款,筹集到的资金只限于公共事业(修建道路、桥梁等)、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大型项目的贷款等三种用途。《财政法》还规
【关键词】国债市场 建设国债 建设项目 承购包销 资金周转 良性运转 短期国债 期权交易 中期国债 柜台交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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