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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小学教师对学生的监管义务

2006-12-30分类号:G639.516

【作者】胡劲松  
【部门】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现代教育研究与开发中心 广东广州510631
【摘要】德国中小学教师对学生承担监管而非监护义务。该监管义务不仅指教师有义务使被托付的学生免受损害,而且也指教师有义务避免他人受到学生的侵害。教师的监管义务以学校的实际生活为界限。应该根据教师职务的公职性质,依据侵权赔偿责任原则,并结合学生的教育教学实际,深刻认识具体情境中的教师监管义务。
【关键词】德国  中小学教师  监管义务
【基金】①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校园伤害事故相关法律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批准号:DFB030295)
【所属期刊栏目】比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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