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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民办教育管理条例的思考:以S市为例

2006-12-25分类号:G522.3

【作者】陈武元  
【部门】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 副教授厦门361005
【摘要】制定地方民办教育管理条例必须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个原则,必须全面把握本地区教育的现状与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要着力解决《民促法》和《实施条例》尚未很好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合理回报比例和退出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地方民办教育管理条例的应有作用。本文就起草S市民办教育管理条例时的若干思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S市  民办教育  管理条例  制定  思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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