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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归责要件及免责事由

2006-12-30分类号:G639.712

【作者】孟倩  
【部门】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广东广州510631
【摘要】美国法院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主要依据四个要件确定责任主体。首先被告有保护原告不受非寻常危险的责任;其次疏忽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合理注意的标准;再次疏忽行为与伤害结果必须有必然因果关系;最后存在具体的伤害结果。而责任主体具有抗辩的权利,即责任主体免责,免责事由包括:政府免责、受害人过错、风险自负以及不可抗力等。
【关键词】学生伤害  归责要件  免责事由
【基金】①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校园伤害事故相关法律问题的国家比较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批准号:DFB030295)
【所属期刊栏目】比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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