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与立法刍议
1994-04-25分类号:F832.1
【部门】上海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上海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摘要】首先应该肯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等都是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的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而不是乱集资。要通过农村金融改革,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的七性:社区性、群众性、合作性、内部性、民主性、服务性、灵活性,逐步建立起同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专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其他民间信用有机结合的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促进的多渠道高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并予以法律规范,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有以下立法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 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信用合作社 国家专业银行 民间信用 合作金融组织 社会主义农村 内部性 社区性 股金分红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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