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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选择的理论分析

2006-12-25分类号:F832.51

【作者】张萍  
【部门】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摘要】本文从产权理论、契约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对现行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进行分析,认为董事会成员(除独立董事外)、经理人员应该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而监事会、独立董事只有在真正发挥作用时方可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关键词】契约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  剩余索取权  股权激励对象
【基金】2006年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5YJ249)的阶段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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