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标题
  • 作者
  • 关键词

上市公司退市时小股东利益之保护

2006-05-10分类号:F832.51

【作者】王东光  
【部门】复旦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433
【摘要】公司退市将因为对股票的流通能力产生明显的损害而影响股票的财产价值。以德国法为基础,本文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公司申请退市时须由股东大会做出是否退市的决议,股份公司或大股东有义务向少数股东发出全值收购股票的要约,并且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审查要约价格的适当性。
【关键词】公司退市  小股东利益保护  公司法  德国证券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