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协商机制若干重大问题探讨
2006-06-10分类号:F832.51
【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 上海200120
【摘要】本文通过对股份转让权和流通权的界别,提出流通权并非产生于股权分置改革协商机制,而是由证券交易所赋予。股权分置改革协商机制的本质是对价安排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而非赋权机制。在对协商机制是解决股东之间利益平衡的分析基础上,明确其协商形式应为相关股东会议而非股东大会,但在协商涉及公司事务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应当通过相关股东会议和股东大会“两会合一”方式解决。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 协商机制 对价安排 流通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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