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流通股不宜设置“禁转期”
2006-04-05分类号:F832.51
【部门】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在股权分置改革实践中,存在着“股改后非流通股份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政策限制。本文认为这一设置不符合新的《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要求,还有可能影响部分上市公司股改进程,并导致部分上市公司错失提升自身质量的机会,对“禁转期”应予解禁。
【关键词】非流通股份 “禁转期” 解禁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管理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