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办理贷款业务宜选择委托放款方式
1992-08-28分类号:
【部门】郧阳地区人民银行
【摘要】保险业在自身的改革中,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拿出部分保费收入用作信贷投放。我认为,现阶段,保险业办理贷款业务不能自己直接放款,然而委托他人办理则是可行的。这里需要明确几个技术性问题: 第一,确定受理对象。专业银行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均可受理委托业务。从方便结算和利于贷款管理角度考虑,委托有关专业银行要更好一些。第二,选择委托方法。委托方法可否表述为:限定用途、规定标准、划分权利、明确义务。限定用途指委托方明确限定委托贷款的用途和范围,受托方不能擅自改动。确须改变用
【关键词】贷款计划 委托贷款 信托投资公司 受托方 委托方 不能自己 贷款质量 合规经营 中央银行 贷款利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