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保证金能否强制执行?
2006-12-30分类号:F812.42
【部门】靖江市地方税务局 靖江市地方税务局 靖江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 靖江 214500 江苏 靖江 214500 江苏 靖江 214500
【摘要】案情介绍某市征收分局在申报期结束后,发现所辖商场内有一个承租户没有结清应缴税款,到商场管理部门调查的结果是该纳税户已终止经营,但并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于了解到该纳税户在商场内还有4万元的保证金,于是征收分局按照法律程序发送了扣缴税款通知书,但在执行时遭到了商场的拒绝。拒绝理由是:一是此保证金是与商户签订合同中要求商户缴纳的商品质量保证金,而非商户的存款;二是商场并非金融机构,不存在代扣税款的义务。商场出具的商品质量保证金合同表明,商品质量保证金必须在租赁合同终止三个月后返还承租人。
【关键词】质量保证金 扣缴税款通知书 终止经营 合同终止 非金融机构 强制执行 征管法 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 连带责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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