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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境外支付也应缴纳个人所得

2006-12-30分类号:F812.42

【作者】傅斌  李翠虹  
【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沿江工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沿江工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江苏 南京 210044  江苏 南京 210044
【摘要】基本案情境内某加拿大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生产,2005年3月该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根据合同,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子公司提供化工管理和相关业务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两年,母子公司按季结算服务费用。境内公司总经理Michael由境外母公司派任,根据服务合同其境内任职不影响Michael在境外母公司的任职。在此期间,境内公司仅支付Michael先生基本生活费,工资薪金由境外公司支付。Michael先生2005年在国内居住时间为160天。
【关键词】工资薪金  外籍人员  结算服务  税收协定  母子公司  业务咨询  居住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服务期限  境内投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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