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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的质疑

2006-06-30分类号:F812.42

【作者】王媛  
【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 深圳518033
【摘要】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鼓励个人换购住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以下简称“278号文”)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
【关键词】财税字  国家税务总局  住宅市场  转让所得  计算公式  一原  孟新  检索系统  不对称  田路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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