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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政府间税收划分:难题与选择(下)

2006-12-30分类号:F810.42

【作者】王雍君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100081
【摘要】“主体税种论”的困惑多年来有一个流行的看法: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需要建立自己的“主体税种”。这种看法过于理想化了:①几乎没有可能为五级政府都找到适当的(不至于产生大问题)主体税种,美国在三级政府的架构下比较成功地实施了这套模式,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②即使在未来某个时候精简地方政府层次,实行类似美国的三级政府结构(取消“地级”和“乡镇政府”,不再作为一级正式的政府),中央找到适当的“主体税种”并不难,但对省级特别是县级辖区而言,这个难度依然极大③“主体税种论”建立在如下的思想基础之上不同的税基(比如应纳税所得、销售额、财产价值)可以且应该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垄断(独享)。
【关键词】主体税种  课税权  两税  收入分成  财产价值  征收范围  税制模式  税务管理  税制改革  公平税负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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