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最终损失问题的建议
2006-02-05分类号:F832.4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2000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2004年3月财政部正式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全部债权资产必须在2006年底前处置完毕。随着这一被业内人士称为“大限”时间的临近,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最终损失的处置问题,引起相关各方的关注并引发
【关键词】人民银行 资产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 中央银行 利息收人 周小川行长 金融分业经营 中国信达 股权资产 债转股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状况;未来发展方向问题研究》(批准号04AJL005)研究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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