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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税制改革及其成效

1994-09-01分类号:F815

【作者】张振第
【部门】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捷克共和国从199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在半年时间内,在工农业生产下降的条件下,完成全年税收计划的51.2%,再加上其他一些节支措施,使国家预算出现了56亿克朗的盈余(合2亿美元,1美元换23克朗)。 从去年年初开始,捷克统一实行7种税,它们是: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外国捐赠税、遗产税和银行利息税。其中前3种最为重要,它们是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关键词】税制改革  不动产税  税收计划  增值税法  所得税法  银行利息  不动产市场  征收办法  经济贸易活动  竞争条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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