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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

2006-03-25分类号:F740.4

【作者】徐冬根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030
【摘要】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发现单据存在瑕疵,应根据UCP500的规定予以拒付。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联系申请人并不意味申请人有拒付权。据UCP500的规定,拒付权是开证银行的权利,拒付权应由银行独立行使。
【关键词】信用证  拒付  单证  瑕疵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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