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与协调机制
2006-11-10分类号:F832.1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100720
【摘要】对金融混业经营及其载体金融集团的监管有单一监管和功能性监管两种基本模式,两种模式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不同监管机构相互独立而又紧密协调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更为适当。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对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尚不充分,亟需在功能性监管的总体框架下,建立由中央银行作为牵头监管者的常设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关键词】混业监管 单一监管 功能性监管 协调机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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