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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APA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2006-09-30分类号:F812.42

【作者】李本贵  刘馨颖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 北京100038  北京100038
【摘要】通过对中日韩三国APA实施情况及程序的比较,得出以下启示:中国的APA不仅要针对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还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相应的税收服务;应多签订双边或多边APA;APA的重点应放在制造业和零售业的纳税人;APA的管理权限应相对集中;APA适用的时间应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
【关键词】APA  转让定价  比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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