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中“居民”身份的适用
2006-11-30分类号:F812.42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关键词】合伙企业 税收协定 缔约国居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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