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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的工资是否适用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兼与赵国庆先生商榷

2006-12-30分类号:F812.42

【作者】胡俊坤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030
【摘要】近日,笔者在中国税网看到赵国庆先生的一篇题为《解读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以下简称“赵文”)的文章。赵文认为:“企业在开办费用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在建工程中的人员工资……这些工资费用虽然在发生的当期并不全部进行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但会通过以后的摊销、折旧和产品销售时的成本结转影响企业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开办费和在建工程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如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在发生当时全部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在以后摊销或计提折旧时再进
【关键词】计税工资  工资薪金所得  赵国庆  在建工程  开办费  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应纳税  税务机关  计提折旧  税前扣除标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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