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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课税模式的选择——仅从“自然人股东”角度出发

2006-10-30分类号:F812.42

【作者】李刚  龙稳全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国一种新的企业形态。按照我国目前的税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不仅要以公司的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从公司所得中获得的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有违量能课税原则。征税所考虑的首要因素应是纳税主体是否具有负担能力,而非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在我国的税制中,更是要求公司具有特别的税收负担能力,而这正是以自然人为股东的一人公司所缺乏的。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独立课税论  归集抵免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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