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2006-04-30分类号:F812.42
【部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北京100037
【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相关资源税费的经济性质,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从本质上说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矿山绝对地租,而资源税则包含着矿业级差地租,二者应该重新组合为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权力金”,在此基础上,资源税则应以可持续发展为立足点,着眼于外部环境成本的补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 资源税 改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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