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计算公式的几点质疑
2006-06-30分类号:F812.42
【部门】厦门大学财政系 福建 厦门361005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
【关键词】进项税额 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计算公式 条例实施细则 价外费用 税务管理 进项发票 购进扣税法 划分问题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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