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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泛美卫星案看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内法适用

2006-02-28分类号:F812.42

【作者】翟继光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
【摘要】泛美卫星公司的所得有可能归入三种所得形式之中:营业利润、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中美双边税收协定》,可以将该笔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费,但根据中国法律,应当归入租金收入。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双边协定,中国取得征税权。依据中国税法,无论根据什么类别时该收入进行征税都是符合双边协定的。
【关键词】泛美卫星案  特许权使用费  租金  税法适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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