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准法──平抑农产品价格的好方法
1994-10-20分类号:F726.2
【部门】安徽财贸学院
【摘要】本文提出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可借鉴古代平准法来平抑重要农副产品价格的观点。并进一步论证了“平准”基金应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或银行低息或无息贷款,“平准”的实施应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保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的权力应集中于国务院和各省人民政府,“平准”应与粮食专储结合起来,各级平准机构应把掌握的农副产品由“死”变“活”等问题。
【关键词】平准 农产品价格 农副产品价格 物价管理 国家财政 平抑物价 监督检查 粮油价格 伤农 需求价格弹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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