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进口机制中的税收之争
2006-08-30分类号:F752.5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中国依据《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等同于进口汽车的关税,其后果之一是引发欧美联手向WTO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从而进入了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无论在GATT第2条还是第3条项下,证成中国做法合法性的依据均指向了第20(d)条。但是,满足第20(d)条的苛刻要求显非易事。
【关键词】汽车零部件 普通关税 特殊关税 原则和例外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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