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中关于税收问题的特殊规定
2006-02-28分类号:F744
【部门】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摘要】纵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以下简称GATS)的全部内容,其中最为核心的当属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GATS约束各成员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属就是为了保证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能够享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能够在国内服务市场上免受歧视。但是,对于税收问题,GATS通过第14条一般例外的d项和e项、第22条第3款以及脚注6和脚注11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本文就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确切含义作出阐释,并对税收的特殊之处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GATS 国内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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